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巩固发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阶段成果,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干部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思想动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干警对党中央及上级机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反映。
(二)检察干警对重大有影响案事件的思想反映。
(三)检察干警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重要关切的思想反映。
(四)检察干警对上级院和本院党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活动事项的思想反映。
(五)检察干警对本院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思想反映。
(六)检察干警本人的思想困惑、工作疑惑、情绪波动和实际困难。
第三条 开展思想动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基本目的,是准确掌握检察干警的思想动态,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各种现实思想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而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为推进队伍建设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思想动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队伍建设问题与解决检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解决现实问题引导检察干警提升思想境界。
第五条 开展思想动态调查工作,应当有计划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确定调查的时机、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思想动态调查主要采取谈心谈话、座谈交流、专题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参加组织生活会、主动了解等形式,必要时可以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等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掌握真实情况。
第七条 个别谈心谈话主体一般为院领导,对象为机关全体干警,非特殊需要不预设主题。
第八条 检察长每年同分管院领导、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至少谈心谈话1次;分管院领导同分管部门干警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政治部主任每年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所有检辅、行政人员、部分文员聘用人员至少谈心谈话1次;院机关党总支书记每年同各位总支委员、支部委员,各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全体党员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
第九条 集体谈心谈话活动一般每季度进行1次,由检察长或指定院领导与干警一起座谈交流。集体谈心谈话活动由政治部负责组织。重大干部任免、调整应当举行集体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条 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征求意见每年至少开展1次。
第十一条 思想动态调查过程中,应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组织纪律,既要着力为检察干警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解决问题,也要注重引导检察干警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真正提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坚决反对散布不正当言论或采取个人极端行为。
第十二条 思想动态分析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1次,及时对掌握的思想动态情况予以梳理汇总,开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必要时请专门机构帮助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 分析研判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调查工作方式方法及过程、检察干警思想动态的总体状况。
(二)问题分析。检察干警思想动态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向院党组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处理建议。针对问题提出下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意见建议的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 思想动态分析情况经向检察长报告后,根据实际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或者召开院党组会议,对检察干警的思想动态深入研判,对意见建议的处理预案进行深入研究,明确整改提升意见,确定承办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政治部转办或院党组交办的意见建议。为院党组科学决策、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检察队伍和谐稳定献力献策。
第十六条 政治部负责意见建议的跟踪督办,随时了解意见建议采纳、整改、解决情况。承办部门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短期内解决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政治部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治部采取个别谈话、书面答复、召开会议等形式,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检察干警进行反馈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