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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1-02-16  作者:  新闻来源:九台检察  【字号: | |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并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既要做到监督不失职,也要做到监督不越位。

  第三条监督重点】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应重点监督下列事项:

  (一)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的;

  (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

  (三)刑事立案后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作另案处理的、转为治安处罚案件的或公安机关自行撤案的;

  (四)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撤案的案件,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撤案的;

  (五)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应撤案而未撤案、应终止侦查而未终止的;

  (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二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

  (七)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

  (八)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多渠道发现监督线索,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调取公安机关接处警、受立案记录、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二)查阅、调取公安机关案件卷宗或相关材料;

  (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

  (四)通过控申部门、驻所检察室移送等方式发现;

  (五)通过当事人控告、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五条监督线索核查】对于发现的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核查:

  (一)调取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警综平台数据或登记台账与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比对;或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受案情况数据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发现问题线索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公安机关案件卷宗、法律文书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三)查看、调取执法记录仪、讯问、询问录像、办案场所监控等相关视频资料;

  (四)询问证人、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五)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

  (六)其他核查方式。

  第六条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开展监督:

  (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二)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侦查情形的,应依法采取口头或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纠正;

  (三)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四)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具备侦查条件和价值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取证方向,提出继续侦查意见,督促加大侦结力度;对确认已无侦查价值和侦查必要性的案件,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五)对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遗漏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追捕、追诉。

  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落实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反馈或未反馈的,及时报上级院处理。

  第七条规范操作】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规范填录。对于非检察机关诉讼程序内案件,属于立案监督事项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创建立案监督案件,属于侦查活动监督事项的由办案部门创建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并相应根据监督情况操作侦查监督平台的监督事项;对于检察机关诉讼程序内案件,直接在侦查监督平台内完成相应操作。

  第八条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监督意见、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开展复议、复核和复查工作。

  第九条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或市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第十条工作纪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开展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经验总结】刑事检察部门办案组在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中,应当注重经验总结,对于监督质效高的案例、事例、经验做法、机制制度等及时形成材料上报院里

  第十条【实施时间办法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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