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平台
九检刑诉【2014】第118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18

  被告人XX,男,1972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1230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2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XX2013111817时许,在九台市苇子沟镇XXX社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子高XX发生厮打,高XX持铁棒将高XX肋部打伤,致高XX脾破裂摘除。经鉴定:高XX腹部外伤已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高XX陈述;

  3.证人吕XX、赵XX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文件清单、和解书、收条、病例;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高XX系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314

附:

  1、被告人高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九检新闻   更多>>
·以法之名 守护成长|长春市九台区人...
·春日读书正当时,不负难得好时光|长...
·预防电信诈骗,守护精彩未来|长春...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
·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丨...
检察文化   更多>>
·检察日报社评: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凝心铸魂担使命 奋楫扬帆新征程——...
·童建明:如何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
·检察日报社评:让挂职制度充分发挥...
调查研究   更多>>
版权所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电话:82324893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