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18号
被告人高XX,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XX于2013年11月18日17时许,在九台市苇子沟镇XX村X社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子高XX发生厮打,高XX持铁棒将高XX肋部打伤,致高XX脾破裂摘除。经鉴定:高XX腹部外伤已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高XX陈述;
3.证人吕XX、赵XX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文件清单、和解书、收条、病例;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高XX系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