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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22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2

  被告人XX,男,1975XX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4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4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XX20141718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8PXXX号轿车在九台市长通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刘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515

附:

  1、被告人刘XX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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