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2号
被告人刘XX,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月7日18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8PXXX号轿车在九台市长通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刘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