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8号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XX于2014年3月21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A83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台市长通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李XX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辩解;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