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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28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8号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XX于2014年3月21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A83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台市长通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李XX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辩解;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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