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84号
被告人麻XX,男,1993年X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XX于2014年4月9日19时40分许,在胡家乡桥头的公路上,因刘XX骑摩托车时晃大灯,晃到麻XX,因此麻XX与刘XX、齐XX发生口角,麻XX用拳脚将齐XX打伤。经法医鉴定:齐XX鼻部外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麻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齐XX的陈述;
3.证人刘XX、韩XX、邱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麻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