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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31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31

  被告人于洪海,男,1972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舒兰市,曾因抢劫罪于1998423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011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012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洪海涉嫌抢劫罪,于201403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洪海于2014011516时许,在九台市团结街XX骨汤麻辣烫店内,对店主孙XX进行殴打后实施抢劫,抢得孙XX的人民币15000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洪海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孙XX陈述;

   3.证人赵XX、牟XX、李XX、徐XX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票、说明判决书、释放证;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海以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320

附:

  1、被告人于洪海现被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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