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50号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01月2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0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X于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11日间,谎称位于九台市沐石河镇XX村X社山上的树木归自己所有,将树木以每棵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XX和白XX,骗得王XX买树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11日王XX、白XX等人在山上挖出15棵天然林时,被林业公安科当场抓获。经查山上林木所有权人为白X。违法所得已缴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
3.证人白XX、王XX、马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订金收条、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扣押清单、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X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