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35号
被告人杨XX,女,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02月2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3月0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03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XX于2014年2月26日上午,在九台市南山街租住的平房内,容留卖淫女李XX、张XX分别与嫖客赵XX、杨XX、徐XX进行性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李XX、张XX、徐XX、赵XX、杨XX、李XX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