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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40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40

  被告人XX,男,1963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22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X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3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XX1999119日中午,伙同蒋XX(已判刑)、小孩(在逃,身份现未查清)蓄谋后,到九台市苇子沟镇XXX组于XX家,以向本镇XXX社孟XX索要1990年蒋XX在长春工地工钱为由,并以将孟XX拉走相要挟要人民币10000元,孟XX当场交给蒋XX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4000元欠条一张。钱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孟XX陈述

  3.证人蒋XX、蒋XX、于XX证言书证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325

附:

  1、被告人蒋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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