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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37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37号

  被告人刘XX,男,196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3月0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于2014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在九台市兴隆镇XX村X社小卖点内,因琐事与刘XX发生口角,后刘XX持刀将刘XX前胸部扎伤,经法医部门鉴定:刘XX右胸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辩解;

  2.受害人刘XX的陈述;

  3.证人隋XX、陈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取保候审。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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