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37号
被告人刘XX,男,196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3月0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于2014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在九台市兴隆镇XX村X社小卖点内,因琐事与刘XX发生口角,后刘XX持刀将刘XX前胸部扎伤,经法医部门鉴定:刘XX右胸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辩解;
2.受害人刘XX的陈述;
3.证人隋XX、陈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取保候审。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