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平台
九检刑诉【2014】第237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37

  被告人XX,男,1963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030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4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2014219日下午2点多,在九台市兴隆镇XXX社小卖点内,因琐事与刘XX发生口角,后刘XX持刀将刘XX前胸部扎伤,经法医部门鉴定:刘XX右胸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辩解;

  2.受害人刘XX的陈述;

  3.证人隋XX、陈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520

附:

  1、被告人刘XX现取保候审。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一册。

九检新闻   更多>>
·以法之名 守护成长|长春市九台区人...
·春日读书正当时,不负难得好时光|长...
·预防电信诈骗,守护精彩未来|长春...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
·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丨...
检察文化   更多>>
·应勇《求是》刊文|为大局服务 为人...
·检察日报社评: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凝心铸魂担使命 奋楫扬帆新征程——...
·童建明:如何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
调查研究   更多>>
版权所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电话:82324893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