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1号
被告人徐X,男,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女,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X、王XX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X伙同其妻子王XX于2013年3月份以来,在九台市纪家镇XX村X组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六合彩”,涉案金额六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徐X、王XX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XX、徐X、王XX、刘XX、徐XX、张XX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本、宣传单、生肖特码表、证据保全清单;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王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黑彩,扰乱国家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X、王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