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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93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93号

  被告人韩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X于2013年7月18日10时40分许,在九台市纪家镇街道XX附近,因琐事和杨X发生争执后,韩X手持斧子将杨X左手砍伤。经九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左手外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杨X陈述;

  3.证人洛X、孔XX、王XX等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解书、收条;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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