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00号
被告人张XX,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1月2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01月28日由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于2013年09月03日12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九台市卡伦镇水泥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弯腰捡蒜时,将正在靠路西边行走的行人焦XX撞到,造成焦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焦XX为重伤。此事故张XX负全部责任,焦XX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焦XX陈述;
3.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被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