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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00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00号

  被告人王X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双阳县,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水源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因怀疑同居女友赵X与同事孙XX有不正当关系,遂将孙XX停放在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XXX附近的吉ANXXXX号灰色捷达车的前后风挡、左右倒车镜和主驾驶后侧玻璃处砸碎。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孙XX陈述;

  3.证人李XX、赵X、孙X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和解协议书;

  5.物价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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