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82号
被告人王XX,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10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XX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7日,在九台市团结街老XXX对面XX公寓内多次容留王X、李XX、赵X卖淫,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7日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杨XX、张X、孟XX、侯XX、张XX、王X、李XX、赵X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