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17号
被告人高德庆,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九台市公安局从吉林市江城监狱解回,被告人于2012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德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德庆于2009年8月22日15时许,在九台市城子街镇街道,因债务纠纷和李XX发生争执,后厮打到一起,派出所出警将二人带回询问,在派出所二人又发生争执,高德庆用拳头将李XX的鼻子打伤。经九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的外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德庆的供述及辩解;
2.受害人李XX的陈述;
3.证人周XX、李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解回罪犯说明、住院病历等;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德庆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