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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35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35号

  被告人孙X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XX于2014年3月22日17时许,酒后驾驶吉A20XXX号轿车沿九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九德公路15公里+750米处时,该车前部将行人韩X撞倒,造成韩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XX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孙XX负事故全部责任,韩X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XX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李XX、朱XX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XX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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