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35号
被告人孙X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XX于2014年3月22日17时许,酒后驾驶吉A20XXX号轿车沿九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九德公路15公里+750米处时,该车前部将行人韩X撞倒,造成韩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XX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孙XX负事故全部责任,韩X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XX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李XX、朱XX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XX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