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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87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87

  被告人XX,男,1985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火车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2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3124日由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XX201211月一天,在工农街一矿业院内,酒后因琐事用铁片子将其同事王XX的左臂尺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XX陈述;

  3.证人王XX、宋X、卓XX证言;

  4.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例;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2月26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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