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87号
被告人王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火车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2月4日由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XX于2012年11月一天,在工农街一矿业院内,酒后因琐事用铁片子将其同事王XX的左臂尺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XX陈述;
3.证人王XX、宋X、卓XX证言;
4.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例;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