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93号
被告人王XX,男,198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3年10月27日晚,与被害人李XX在网上相识后,王XX应李XX相约,去李XX家留宿,2013年10月28日早上9点左右,王XX将李XX放在床头柜里的56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
3.书证:九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14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