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81号
被告人张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X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孙XX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孙XX于2013年11月30日17时许,因张XX与被害人王XX有债务关系,非法将被害人王XX控制,并对王XX实施了多次殴打,王XX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1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X、孙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
3.证人孙XX、潘XX、杨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孙XX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XX、孙XX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