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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81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81号

  被告人张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X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孙XX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孙XX于2013年11月30日17时许,因张XX与被害人王XX有债务关系,非法将被害人王XX控制,并对王XX实施了多次殴打,王XX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1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X、孙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

  3.证人孙XX、潘XX、杨XX的证言;

  4.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孙XX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XX、孙XX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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