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91号
被告人王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现住九台市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张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张XX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在九台市XX电厂物资院里盗窃ZRC-YJV-6\6KV*120电力电缆16延米,ZRC-YJV-6\6KV3*70型号电力电缆40延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张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XX陈述;
3.证人韩XX、丛XX、周XX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XX、张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