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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91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91号

  被告人王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现住九台市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张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张XX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在九台市XX电厂物资院里盗窃ZRC-YJV-6\6KV*120电力电缆16延米,ZRC-YJV-6\6KV3*70型号电力电缆40延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张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XX陈述;

  3.证人韩XX、丛XX、周XX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XX、张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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