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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22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22号

  被告人郭洪亮,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07月27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1月7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01月20日由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洪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3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洪亮于2014年01月06日16时许,在九台市龙家堡镇XXXX小区门口,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张XX发生口角,后郭洪亮用啤酒瓶子将张XX头部打伤.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张XX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洪亮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

  3.证人王XX、史XX、夏XX、王XX的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洪亮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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