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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134号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34号

  被告人王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1月27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月7日18时许,酒后驾驶吉AK9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九台市曙光大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3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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