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34号
被告人王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1月27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月7日18时许,酒后驾驶吉AK9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九台市曙光大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3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