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183号
被告人陈XX,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九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XX于2012年5月29日11时50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九台市上河湾镇街道与梁XX驾驶的吉A76XXX号轻型封闭货车刮撞,造成两车损坏。陈XX有醉酒驾车嫌疑。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陈XX驾车时的酒精含量90.20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梁XX陈述;
3.书证: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XX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