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20号
被告人陈XX,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XX于2014年4月8日16时许,在九台市南山街路口处,驾驶吉A85XXX号轿车与赵XX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XX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18mg/100ml。现陈XX已与赵XX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辩解;
2.受害人赵XX的陈述;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协议书等;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机动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XX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