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43号
被告人郭XX,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XX于2014年1月15日13时许,酒后驾驶吉A8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九台市卡伦镇街道行驶时与周XX驾驶的吉A8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经理化检验:郭XX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周XX的陈述;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