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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刑诉【2014】第243号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243

  被告人XX,男,1965年X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31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4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4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4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XX201411513时许,酒后驾驶吉A8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九台市卡伦镇街道行驶时与周XX驾驶的吉A8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经理化检验:郭XX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XX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周XX的陈述;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65

附:

  1、被告人郭XX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一册,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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