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14〕301号
被告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6月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4年5月24日14时和15时许,两次在九台市团结街xxx小区xx号楼的自家楼下,将1.47克冰毒分两次以四百元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孙xx,在第二次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毒品移交清单、工作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xx、张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4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九台市看守所;
2、检察卷宗一册,侦卷宗二册。